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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告知书

时间:2020-11-18 来源: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说明】本次单招网络远程测试只针对三校生类别和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普通高中生类别依据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择优录取,不参加网络远程测试。

 

各位考生,你们好!

欢迎参加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为使你对本次考试的相关内容、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考试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认真履行。

一、诚信考试

你在报名时,已认真阅读并签领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试中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教育部的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二、单招考试

(一)网络远程测试时间:2020530日上午9:00-17:00

(二)请考生于2020526日登录学院单招网站认真阅读、打印《云南省2020年高职单招承诺书》、《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告知书》和准考证。

(三)考生必须参加网络远程测试、体检方有资格参加单招录取。

(四)网络远程测试指南

1.网试平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考场。

2.请考生关注我院官方网站(https://www.ynmec.com/)及微信公众号(微信号:YNJDXY2004)发布的《网络测试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指南进行操作。

三、单招工作时间安排

四、注意事项

(一) 录取确认

1)确认时间:202064-9

2)确认方式

考生登录工作网(www.ynzs.cnwww.ynzk.cn),在网上自行选择拟录院校专业确认或放弃高职单招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未按时参加拟录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本批次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资格。根据考生情况,可采取2种方式进行确认:

◆方式一:已经开学并在校就读的应届毕业考生,报名确认点为本人就读学校的,由本人在工作网上选择拟录院校专业,并在截止时间前,携身份证件到报名确认点打印确认表,交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后,完成签字确认。考生应认真核对确认表信息,无误后方可在确认表上签字。只有考生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并由确认点盖章的单招拟录确认结果,才能视为有效结果。

◆方式二:其他考生须在确认截止时间前,由本人在工作网上选择拟录院校专业,使用高考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按照规定格式向报名确认点发送确认申请短信。确认结束后,考生应登录工作网,查询确认结果,如确认结果与确认申请短信不一致,应尽快联系报名确认点更改。报名确认点联系方式、确认申请短信格式另文通知。

*注意:考生高考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可登陆工作网个人信息页面查看。如联系电话不能正常使用,应于531日前及时与报名确认点联系修改。

3)拟录确认要求

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公示的考生,必须于本轮次规定确认时间内,在网上进行确认提交。考生本轮次确认参加单招录取后,不得再参加下一轮次的公示及录取确认。

网上确认应由考生本人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进行确认。如发现违规更改考生信息的人员,一经核实,交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被2020年我院单招确认名单公示的考生,不再发放普通高考统考或三校生全省统一考试准考证,不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及录取或三校生全省统一考试及录取。

(三)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再发放通知书,预计在20209月。

五、联系方式

1. 电话:0871-6523740965237414

2.网址:云南招考频道:www.ynzk.cn

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www.ynmec.com

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网站:https://ddzs.ynmec.com/

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4号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本人已打印本告知书并认真阅读了以上内容。

 

单独招生院校盖章                   考生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829日通过,自2015111日起施行。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